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泰笙機械軸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附表: 94年度除字第490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001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93年4月30日 │32,067元 │CD0000000 ││ │司 │司台北分行 │ │ │ │├──┼─────────┼─────────┼──────┼─────────┼──────┤│002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93年3月31日 │5,833元 │CD0000000 ││ │司 │司台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