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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05號

聲請人
和高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8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05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89-NF-00000000 │ │1 │100000 │ ││ │司(原名中央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002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89-NF-00000000 │ │1 │100000 │ ││ │司(原名中央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003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89-NF-00000000 │ │1 │100000 │ ││ │司(原名中央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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