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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張靜女
  • 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 當事人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17號聲 請 人 和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興 代 理 人 林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0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1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百儷生物科技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93年5月31日 │38,073元 │SNA0000000 │ │ │ │限公司 鄭幼如 │南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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