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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蘇富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司徒河偉
訴訟代理人
董若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1 │蘇富比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 │93年3月25日 │7,500元 │aa0000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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