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仲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仲訴字第9號原 告 臺灣士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溫思廣律師 被 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林麗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