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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仲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吳淑惠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臺灣士林看守所
  • 被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仲訴字第9號原   告 臺灣士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溫思廣律師 被   告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林麗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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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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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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