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全聲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全聲字第52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傑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傑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533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假處 分程序亦予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票據上之權利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