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再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陸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