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再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因再審之訴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拾玖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二、聲請人於民國94年12月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 訟費用199,176元,計溢收新台幣198,176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