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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5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52號

再審原告
凱文傳播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廣告費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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