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118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甲○○部分為為新台幣柒拾叁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上訴人乙○○部分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