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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賴錦華

  • 上訴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118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甲○○部分為為新台幣柒拾叁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上訴人乙○○部分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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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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