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賴錦華
- 上訴人即、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118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甲○○部分為為新台幣柒拾叁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上訴人乙○○部分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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