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臺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同月二十四日送達上訴人甲○○、丙○○,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