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18號上 訴 人 甲○○ 丙○○ 被 上訴 人 臺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同月二十四日送達上訴人甲○○、丙○○,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