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樓
- 被告
- 倍瑞康有限公司
- 被告
- 室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庭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任用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任用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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