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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原告
協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高佩辰律師

      陳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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