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原 告 協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律師 被 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高佩辰律師 陳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