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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協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原   告 協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律師 被   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代理人  高佩辰律師 陳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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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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