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蘇宏杰
被告
陳兩成即洽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告
中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火
訴訟代理人
鍾麗霞
被告
龍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楊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分別在不同之法院管轄區域內,惟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涉訟,侵權行為地則發生在桃園市○○路與莊敬路口,業據原告陳述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