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禎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宗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宏杰
- 被告
- 陳兩成即洽成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沈宏裕律師
- 被告
- 中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火
- 訴訟代理人
- 鍾麗霞
- 被告
- 龍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楊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分別在不同之法院管轄區域內,惟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涉訟,侵權行為地則發生在桃園市○○路與莊敬路口,業據原告陳述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