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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莉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
被告
香港商泛凌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告香港商泛凌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香港商泛凌華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陸和輝,業於94年3月7日變更為乙○○,有該公司變更事項表附卷可佐,茲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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