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58號原 告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勞訴字第5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94年2月21日起訴算至本件裁定時及起訴前3個月,合計16個月,每月新臺幣4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