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07號聲 請 人 驛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芬 相 對 人 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澄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張蔚誠會計師為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英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聲請人於民國93年4月間接獲相對人之財務報表,發現相對人92年度虧損高達新台幣(下同)21,484,744元,與91年度稅後淨利2,950,446 元相較似有疑義,聲請人要求相對人提出相關會計帳冊供聲請人委託之會計師查驗未果,相對人之營運嚴重虧損,並多次拒絕聲請人查驗會計帳冊,實已損害聲請人及少數股東之權益,有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等語,並提出投資明細表、相對人公司章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相對人公司92年、91年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會計師存證信函、律師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投資明細表2件、相對人公司章程、公司變更 登記表、股東名簿各1件為證,是本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 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該會推薦張蔚誠會計師(南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台北市○○○路○段120號11樓)輪辦本件檢查業務,本院審酌張蔚誠會計師 係政治大學會計系畢業,曾任多所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及中華工商研究所講師、稅務法令雜誌社副總編輯及專欄作家、市公所稅制委員會委員,現職為南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職業會計師,有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北市會字第0940130號函附卷 可稽,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張蔚誠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檢查人之報酬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