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林岳群即欣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聲請人
- 二樓之
- 相對人
- 欣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岳群為欣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欣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欣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且林岳群經徵得該公司股東會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岳群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公司股東會決議錄、帳簿保管清冊、保存人。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