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61號聲 請 人 己○○ 辛○○ 庚○○ 丁○○ 戊○○ 癸○○ 乙○ 丙○○ 共同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檢 查 人 蕭珍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蕭珍琪會計師為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曾經本院93年度司字第179號選派檢查人洪慶山,然其任職之致遠會計 師事務所同時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擔任董事長之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則本件於進行檢查人職務時,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所代表之東展公司間,難謂無利益衝突,檢查結果已難令人信服。再者,洪慶山會計師未執行過液化石油氣經銷與分裝產業之相關事務,在其執行此件檢查期間,尚多次與劉立恩律師溝通,委由劉立恩律師從旁提供意見,本院裁定至今近一年,尚未著手實施檢查,其顯非適任之檢查人,洪慶山會計師更通知聲請人辭去本事件檢查人之職務。爰聲請准予更換原選派之檢查人,改由劉立恩律師擔任本件檢查人。 二、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繼續1年以上,合計持 有相對人已公開發行股份總額3%以上之股東,前以相對人新董事長甲○○上任後,有異常虧損,經營管理及財務已出現重大瑕疵,又相對人之競爭對手案外人北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而甲○○之子案外人吳上賓擔任北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是否涉及利益輸送,有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之必要,爰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93年度司字第179號選派洪慶山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此有本院93年度司字第179號裁定在卷可 憑。 三、聲請人主張洪慶山會計師任職之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同時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擔任董事長之東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於進行檢查人職務時,與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所代表之東展公司間,難謂無利益衝突,且自裁定至今,尚未著手實施檢查,其顯非適任之檢查人,爰聲請變更檢查人為劉立恩律師等語。而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持續1年 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業經聲請人於前93 年度司字第179號選派檢查人案件中提出股票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3%之股東。次查,前開93年度司字第179號裁定選派之檢 查人洪慶山會計師到庭陳稱因其簽證之一家公司被相對人公司買走,相對人公司成為其客戶,可能對其獨立性造成影響,基於獨立性關係,辭任檢查人比較好等語,有本院94年3 月2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原檢查人洪慶山既已辭任,而聲請人所舉管理階層有無利益輸送等情事,涉及高度專業之帳務問題,本院認仍以選任會計師擔任檢查人較為適當。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經該會推薦蕭珍琪會計師(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設台中市○區○○路一段345號31樓),有該 會94年6月3日北市會字第0940262號函可稽,本院審酌蕭珍 琪會計師執行會計師業務多年,現職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蕭珍琪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公司業務之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檢查人之報酬依非訟事件法第84條之規定,由相對人負擔。五、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