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07號受 罰 人 陳國泰 上列受罰人因聲請人瑞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罰人處罰鍰新臺幣80,000元。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第3項規定:「對於檢查 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二、查瑞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瑞新公司)為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新租賃公司)之股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台新租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台新租賃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3月31日裁定選派吳根在會計師為檢查人 。惟檢查人於94年4月28日函告台新租賃公司其將於94年5月4日上午10時檢查,請台新租賃公司屆時備妥91年至93年期 間之㈠所有增資變更登記資料、相關之董事會、股東會會議記錄及增資認股繳款書,㈡股東名冊及股權轉讓登記資料,㈢長短期投資明細及增減變動明細表、相關記帳傳票及交易原始憑證,㈣銀行存摺、對帳單、存款明細帳,㈤交際費、職工福利、其他費用、教育訓練費明細帳、記帳傳票、原始交易憑證,㈥董監事、總經理及其他經理人員酬勞之印領清冊或轉帳匯款文件、薪資明細帳、無償使用座車、房屋等相關福利明細,但受罰人即台新租賃公司之董事長僅提供附件所示文書予檢查人閱覽,拒絕其複印、抄寫,且拒絕提出其他文書供檢查人檢查。台新租賃公司雖辯稱檢查人要求其提供之文書超過瑞新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範圍云云,但瑞新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所主張台新租賃公司應受檢查之事由,並非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條件,且本院裁定選派檢查人,未限定其得檢查之範圍,故受罰人代表台新租賃公司拒絕配合檢查之理由不正當,本院爰命台新租賃公司於10日內提供上開文書予檢查人檢查,台新租賃公司於94年9月5日收受通知,受罰人迄未代表台新租賃公司遵命提出文書。有瑞新公司提出之函文為證,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且經檢查人證實在案,有其提出之陳報狀為憑。堪認受罰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審酌該行為已長達七個月,爰處以新臺幣80,000元罰鍰,以示懲戒。 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