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6號

聲請人
焦慧珠即華安集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樓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華安集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清算完畢,並聲報清算完結,茲聲請鈞院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云云,並提出該公司股東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核報告書、保管同意書、清算所得申報書及收執聯等件為證。惟查,該公司清算人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間,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最後催告日起,迄今未滿三個月,其清算程序顯然未完結,其逕行聲請法院指定該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自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6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