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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88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88號

聲請人
歐秀珠即美商迪威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
聲請人
算人
相對人
美商迪威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歐秀珠為美商迪威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迪威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迪威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歐秀珠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歐秀珠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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