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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35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王貞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354號

聲請人
簡茂男即台鐘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台鐘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聲請人簡茂男(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台北縣五股鄉○○村○○路○段一八九巷二六號之一,七樓)為台鐘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鐘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鐘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台鐘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簡茂雄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收支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前資產負債表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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