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359號聲 請 人 郭梅芳即普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十三樓 樓 樓 樓 相 對 人 普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為普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普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普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