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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張靜女

  • 當事人
    戊○○旭宏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 戊○○ 丙○○ 甲○○ 乙○○ 丁○○ 相 對 人 旭宏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旭宏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旭宏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11月11日設立,主要所營事業包括產品設計及電信器材、電子材料批發零售等,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4,213 萬元。91年3月董事會決議資遣員工並處分主要資產,且其 91年度處分固定資產損失及短期投資跌價損失達9,570,279 元,占公司資本額22.7%,又其91年度短期投資為1213萬 7,640元、92年度短期投資為2,264萬元,分別占公司總資產86%及92%,其公司之經營有顯著之困難或重大損害,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數10%以上之股東,為此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等語。 二、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本院經徵詢相對人公司主管機關之意見,經台北市商業管理處於民國94年1月24日至相對人公司營業所稽查,現場人員聲稱相對人 公司有支薪員工乙名,現仍營業中,有台北市商業管理處商業稽查紀錄表影本在卷可稽。而相對人公司董事會於91年4 月8日董事會議中,授權董事長於1800萬元額度內進行短期 投資,嗣又於92年6月3日董事會議中授權董事長增加1200萬元公司資金,做為短期投資運用,有上開董事會議記錄影本附卷足憑。而相對人公司經徵詢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合計 79.33%之主要股東: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18.99%)、富爾特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14.29%)、廣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33.23%)、翔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 12.82%)之意願,其等亦均表示,雖公司仍處虧損狀態中,惟尚有部分資金可供推展業務,其等願分力配合相對人公司繼續營運之決心,支持擬定合適經營轉型計劃或適時引進相關經營團隊,俾使公司順利運作,亦此有上開公司回函影本在卷可考,相對人公司抗辯其營運並無顯著困難,尚堪信取。又相對人公司九十三年度之營運狀況,雖因其九十三年度財務報表,目前仍在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中(參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證明書),而乏確實之資料可供審查,惟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表所示,相對人公司於九十二年度已轉虧為盈,於無其他事證下,亦難認其經營有重大損害,則聲請人以相對人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公司,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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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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