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42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盛和
- 相對人
- 川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素貞
陳敏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至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台幣988,795元,因相對人之董事長蔡錦華於93年3月10日業已死亡,且未依法推舉新代表人,至該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無法送達,故聲請人依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職權等語。
三、本件董事長既已死亡,其人格權業已消滅,應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另行補選董事長,若董事不依同條第1、2項規定互選董事長時,則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17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81年度抗字第802 號裁定參照),而本件相對人尚有二名董事可對外代表公司,並無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2項之情形,應不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