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442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吳燁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442號

聲請人
羅素爾即榮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上述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畢克羅(法國籍,西元一九四六年七月九日生,居台北市士林區○○○道○段一二一號)為榮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榮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榮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畢克羅經股東會選任為簿冊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並提出股東會議事錄、同意書為證。

三、經審查上述文件,並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八九號案卷,應認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