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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49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491號

聲請人
柯暐明即 廣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廣寶股份有限公司
2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又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呈報為相對人清算人,以進行清算程序,經本院命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簽到簿、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監察人審查上開帳冊之審查報告書、三次以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報紙等資料,上開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其所為聲請自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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