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491號
- 聲請人
- 柯暐明即 廣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廣寶股份有限公司
- 2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又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呈報為相對人清算人,以進行清算程序,經本院命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簽到簿、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監察人審查上開帳冊之審查報告書、三次以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報紙等資料,上開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其所為聲請自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