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598號聲 請 人 盛達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燕士 相 對 人 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謝婉麗會計師(民國五十一年五月三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一 一樓)為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2年12月23日起即繼續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23,917,500股中之800,000股,占 已發行股份總數3.34%。聲請人就相對人於93年6月30日召開之股東會中,經查閱公司之現金流量表發覺有新台幣(下同)7,000萬元之短期投資及5,100萬元之長期投資,總投資金額為1億2,000萬元,已逾該公司資本額二分之一,惟該公司董事長對該二筆投資標的及其現值卻拒為詳細說明,經聲請人協同其他股東發函請求說明,亦未獲得相對人回覆;相對人雖曾提供截至93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但就該財務報表上登載之短期投資項目,竟付之闕如,而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存貨、存出保證金、未攤銷費用等多項會計科目及金額亦有異常質象,該公司董事長對聲請人之詢問亦均拒絕說明;又相對人於93年6月30日召開之股東會,通過 配發股票股利總計1,417萬5,000元,即每1,000股配發63股 ,惟迄今未依上開股東會決議配發該股票股利予股東;且公司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並提出公司財務、會計表冊於股東常會,請求股東承認,該會計表冊亦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前10日備置於公司,俾股東隨時查閱,惟相對人於94年度迄今,已逾上揭股東會召開期限,卻仍未召開股東會,致聲請人無從查閱公司之財務、會計報表,嚴動侵害聲請人之股東權益,為此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聲 請選派檢查人查核公司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股票影本、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存證信函、相對人資產負債表、93年股東常會議事錄為證,其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一名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謝婉麗會計師任之,謝婉麗會計師係文化大學會計系畢業,自81年1月起執行會計師業務, 目前為南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有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4年8月30日北會字第0940414號函附卷可參,本院認謝婉麗會計師之學、經歷、專長均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法選派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