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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633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633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
相對人
正群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正群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10%以上股份之正群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群公司)股東,現並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正群公司因經營策略失誤,虧損連連,股東意見嚴重歧異,甚至相互興訟,而前總經理翁憲昭因病去世,正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已於93年辦理停業登記,其他股東又散居國外,正群公司自民國89年起即無營業之實且無營業收入,顯難繼續經營,聲請法院准予解散,並提出股東名冊、87年度、89年度至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正群公司股東及兼法定代理人,渠等所持繼續6個月以上共35萬股之正群公司股份,超過正群公司200萬股份之10% ,此有該公司董事、監察人資料在卷可稽。經本院徵詢台北市商業管理處意見覆函表示:「稽核現場為住家,據大樓管理員吳先生稱該公司於去年賣掉,現住戶為一般住宅」等語,此有該處94年10月6日北市商二字第09434152900號函可按,且正群公司亦具狀表示經營困境並同意解散等情,另觀諸正群公司92至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所示,並無任何營業收入,累積虧損已高達37,985,011元,足見聲請人所稱正群公司經營顯有困難等情事,堪予採信。是聲請人聲請正群公司解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63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解散清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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