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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746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746號

聲請人
陳連子即連產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古文城
相對人
連產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等文件,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亦需同時提出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始得確認具有擔任清算人之意。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呈報清算人事件,自應檢具上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日通知命聲報人於15日內補正前述資料,而該通知於94年10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於94年11月3日陳報資料,然仍未補正向主管機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等資料,聲請人既未補正上開文件,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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