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772號聲 請 人 平幹雄即新加坡商日立化成亞太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台灣日立化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加坡商日立化成亞太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加坡商日立化成亞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加坡商日立化成亞太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台灣日立化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台灣日立化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董事會決議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聲明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