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8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800號
- 聲請人
- 馬大維即天鰭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天鰭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蘇松鑫(民國四十七年四月十九日生,住高雄市○○區○○街一二六號)為天鰭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天鰭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天鰭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經並該公司股東臨時會選任蘇松鑫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蘇松鑫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