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9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916號
- 聲請人
- 陳泉方即馬來西亞商宇昇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聲請人
- 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馬來西亞商宇昇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泉方為馬來西亞商宇昇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馬來西亞商宇昇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馬來西亞商宇昇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陳泉方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泉方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申報書影本、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董事會議紀錄、清算收支表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