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9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921號
- 聲請人
- 許賴如玉
- 相對人
- 千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坐落台北縣永和市○○路267號2樓房地之所有權人,相對人千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上開房地之抵押權人,而相對人業經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於民國80年1月10日以建一字第080314號函准予解散登記,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文彬現已中風,另董事世傳鏘遷移國外,無法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由該公司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相對人亦未依法選定清算人,致聲請人無法塗銷其抵押權,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該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從而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業於80年1月8日經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准予解散登記,相對人之公司章程並未特別規定清算人,亦未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且相對人之董事世傳鏘確實遷出國外,不能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固有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函、公司章程、本院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影本各一份可稽。惟查相對人之董事尚有林文彬、林文德、林溫雪卿、林瓊音等四人,則揆諸前揭說明,應以上述董事全體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次查聲請人並未釋明相對人之董事長林文彬目前確實中風,不能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亦未釋明林文德等三人有何不能擔任清算人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