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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92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929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米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乙○○(住臺北市○○○路○段一百二十號十一樓)為米凱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相對人米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米凱公司)惟一股東柯西獻於民國92年3月26日死亡,且相對人米凱公司由台北市政府於93年8月18日以府建商字第09313645700號函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米凱公司應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米凱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致欠繳營業稅之繳款通知書無法送達,聲請人與相對人米凱公司有公法上之債權關係,應屬利害關係人,爰聲請本院選派米凱公司之清算人等情,並提出米凱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柯西獻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米凱公司章程等為證。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函詢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經該會推薦乙○○會計師擔任清算人,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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