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9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92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米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乙○○(住臺北市○○○路○段一百二十號十一樓)為米凱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相對人米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米凱公司)惟一股東柯西獻於民國92年3月26日死亡,且相對人米凱公司由台北市政府於93年8月18日以府建商字第09313645700號函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米凱公司應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米凱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致欠繳營業稅之繳款通知書無法送達,聲請人與相對人米凱公司有公法上之債權關係,應屬利害關係人,爰聲請本院選派米凱公司之清算人等情,並提出米凱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柯西獻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米凱公司章程等為證。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函詢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經該會推薦乙○○會計師擔任清算人,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邱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