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9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92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米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米凱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解任乙○○(住台北市○○○路○段120號11樓)為米凱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理由
一、按清算中公司,係由法院監督,故民法第39條規定:「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原以:按相對人米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米凱公司)唯一股東柯西獻於民國92年3月26日死亡,且相對人米凱公司由台北市政府於93年8月18日以府建商字第09313645700號函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米凱公司應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米凱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致欠繳營業稅之繳款通知書無法送達,聲請人與相對人米凱公司有公法上之債權關係,應屬利害關係人,爰聲請本院選派米凱公司之清算人等情,並提出米凱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柯西獻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米凱公司章程等為證。
三、經查本院業於95年1月19日裁定選任乙○○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有裁定正本一份在卷可稽。惟因相對人業已經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且乙○○會計師未能確定相對人之通訊處及連絡電話,故乙○○會計師乃具狀聲明無法受任為相對人清算人,亦有聲明狀一份可按。從而依照民法第39條規定,本院認為有必要解除乙○○會計師之任務,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