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9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92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米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守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米凱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柯守哲(住基隆市安樂區○○○街330巷6之3號9樓)為米凱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而有限公司之清償,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原以:按相對人米凱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米凱公司)唯一股東柯西獻於民國92年3月26日死亡,且相對人米凱公司由台北市政府於93年8月18日以府建商字第09313645700號函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米凱公司應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米凱公司之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致欠繳營業稅之繳款通知書無法送達,聲請人與相對人米凱公司有公法上之債權關係,應屬利害關係人,爰聲請本院選派米凱公司之清算人等情,並提出米凱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柯西獻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米凱公司章程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唯一股東柯西獻業於92年3月26日死亡,其長子為柯守哲,有聲請人提出之柯西獻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繼承人戶籍查詢清單各一份附卷可稽。而本院原於95年1月19日裁定選任乙○○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因相對人業經台北市政府廢止登記,且乙○○會計師未能確定相對人之通訊處及連絡電話,故乙○○會計師乃具狀聲明無法受任為相對人清算人,並經本院裁定解任,亦有裁定各一份在卷可按。從而依照前述民法規定,本院認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以選任柯守哲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