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貿字第1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貿字第13號
- 原 告
- 甲○○○○○ ○○
- , G
- 法定代理人
- Thomas Li
- Gerhard S
- 代 理 人 徐頌雅律師
- 何美蘭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17,170元(美金333,455元,以31.54台灣銀行94年5月24日牌告賣出匯率換算)應繳裁判費104,5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3,5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