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貿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貿字第16號
- 原告
- 龍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商永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商永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貳萬陸仟零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準備書狀請按時間發生先後順序附證據,詳載本件請求之事實併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