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貿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貿字第4號
- 原告
- 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羅詠宜律師
- 被告
- 東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原告「凱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OilverKohlstruck」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