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16號
- 原告
- 禾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自強
- 被告
- 吉邦防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銀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22,2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18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工程訂購單所載之報價須知、施工基本規範、施工要領。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