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41號
- 原告
-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 被告
- 天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俊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天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陸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兩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