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45號
- 原告
- 永泰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沛綺
- 被告
- 捷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克忠
-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94年3月22日寄存於新竹縣竹東警察局竹東派出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前開送達已於94年4月2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