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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6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67號

原告
台北縣林口鄉麗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曾坤輝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告
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守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台北縣林口鄉麗林國民小學88下半年及89年度第3期校舍新建工程建築工程契約書第21條第3項約定,兩造合意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設台北縣林口鄉○○○路○段11號)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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