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永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居榮
- 原告
- 毓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桃妹
- 原告
- 周禎國即國盛企業社
- 原告
- 范宋春回即春回工程行
- 原告
- 贊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滿足
- 原告
- 龍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榮金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邱春菊
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退輔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並提出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二、原告等與第三人奕添公司間之轉包契約書。
三、第三人奕添公司怠於行使權利之證明。
四、原告等各別應受領金額之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