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永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居榮 原 告 毓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桃妹 原 告 周禎國即國盛企業社 原 告 范宋春回即春回工程行 原 告 贊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滿足 原 告 龍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榮金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邱春菊 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退輔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並提出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二、原告等與第三人奕添公司間之轉包契約書。 三、第三人奕添公司怠於行使權利之證明。 四、原告等各別應受領金額之分配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