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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7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72號

上訴人
鈺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94年度建字第17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685,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1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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