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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詹文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89號

原告
唐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雄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參拾肆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肆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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