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甲○○、戊○○、丙○○、乙○○、丁○○

  • 原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
  • 被告
    KTRT Join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94號原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KTRT Join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方蟾苓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