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甲○○、戊○○、丙○○、乙○○、丁○○
- 原告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
- 被告KTRT Join、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94號原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KTRT Join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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