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00號
- 原告
- 小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振昌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被告
- 富欣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儲恩湛
- 1樓
(送達代收人 李威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4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下同)15,642元,該項裁定業於94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